《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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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 [20124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武政规 [2015] 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
(一) 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 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 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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