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垃圾分类怎么惩罚

导语 武汉垃圾分类马上就要实施了,那么武汉垃圾分类怎么惩罚呢,具体惩罚标准是什么呢。

  武汉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武汉垃圾分类惩罚明细

  《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摘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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