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低保怎么申请?

导语 湖北低保怎么申请呢,目前新的湖北低保政策已经出了,那么湖北低保有些什么呢。

  湖北低保怎么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按所属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同一城市跨城区或同一县(市、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应当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户口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在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省内跨县(市、区)的,经常居住地应协助户籍所在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低保对象发生省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审核,单独登记,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的财政供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国有企业中参照管理的科级以上干部),但遗属、临时工作人员、下岗职工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和国家安全等部门涉密人员除外。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主要申请流程: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口起5口内,对申清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将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复市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连同公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复审结果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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