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条件+金额

导语 武汉市拟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定位为自愿参与、个人缴存、协议管理,给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增加一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的制度选项。

  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条件+金额

  为规范开展试点工作,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相关政策规定:

  缴存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

  灵缴个人账户设立

  (一)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二)在申请账户设立前已连续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

  缴存方式及额度

  缴存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一次性缴存。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约定留存期限不得减少。

  (二)自由缴存。指缴存人可自主缴存或者按月扣划缴存。

  1.自主缴存。可分次缴存,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2.按月扣划缴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约定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于每月10日执行扣划缴存,可扣划金额不足约定缴存金额时,则不予扣划。每月10日(含)后签约的,次月执行扣划缴存。扣划执行日后,还可自主缴存,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灵缴个人账户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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