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惠医保保障详情及范围(附案例)

导语 江城安心保是武汉惠医保的升级版本,是一款根据武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群众需求设计的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医保补充自付费用的商业健康保险。具体江城安心保(原武汉惠医保)保障详情及范围请看正文。

  武汉“江城安心保”(原武汉惠医保)保障计划



  【等待期】

  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1、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属于湖北省本级或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保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费用,非特定既往症在扣除1.8万元年度免赔额后20万以下按60%比例赔付,超过2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70%比例赔付;特定既往症在扣除2.5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10%比例给付保险金。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湖北省本级或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应由其个人自费的费用,非特定既往症在扣除1.8万元年度免赔额后20万以下按40%比例赔付,超过2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赔付;特定既往症在扣除2.5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10%比例给付保险金。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院外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指定医院的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指定医院或指定药店(见附件二)购买符合《江城安心保特定高额自费药械支付范围》(见附件一)的药械费用,保险公司针对该药械费用按上述比例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非特定既往症患者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特定既往症患者按照10%的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使用特定高额自费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赔付范围。

  (三)新冠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身故伤残以及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单位实施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接种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意外事故,并自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偶合症医疗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按照保险单所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给付保险金,因上述医疗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的,按照保险单所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伤残保险金额10万元及约定的伤残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给付达到10万元,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住院津贴保险责任,200元/日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单位实施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疫苗接种后,遭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时,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所载免赔天数后,按保险单所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日津贴金额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住院津贴单次给付天数上限为60天,累计给付天数上限为90天。

  (3)本保险合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免赔天数为0。

  (四)新冠身故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初次被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额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件一、《江城安心保特定高额自费药械支付范围》


  附件二、《江城安心保指定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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