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规定

导语 根据《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和相关资料,对符合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采集上报相关违规产品企业、车辆等信息以及证据图片,经审核后上传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采取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提供便利。 

  备注:以上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待正式通告发布,小编将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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