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条件+流程)

导语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什么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必须保持一致。

  武汉公积金组合贷申请条件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贷款前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同时申请组合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购买新建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需在一年以内,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若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则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6、购买存量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需在半年之内,已支付给卖方不少于20%的首付款(若购买的是第二套住房,则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所购房屋的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存量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7、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

  8、《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武汉办理组合贷款的流程

  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银行咨询新建房或存量房的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新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或《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夫妻双方进行面核。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新建房(一手房)贷款流程

  贷款咨询和申请

  贷款受理和初审

  贷款复审

  贷款终审

  签订合同

  抵押登记

  资金发放

  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流程

  贷款咨询和申请

  贷款受理和初审

  贷款复审

  贷款终审

  签订合同

  交易过户

  抵押登记

  资金发放

  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卖方的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卖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5.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房屋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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