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导语 武汉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有变化。执行“认房不认首次贷”。具体解释详见正文。

  武汉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武汉优化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

  (一)首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我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贷款前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应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且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未设立居住权。

  8.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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