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征收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1]72号);《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残联字[2001]46号)。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按所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由市地税局代征,市地税局征纳范围以外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协助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经市地税局与市残联协商,对市地税局的征收范围明确为“凡是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其所属分局代征。”其中:(1)、虽然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三资”企业、个体户、个人合伙户;(2)、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3)、只登记不发证的台帐户、委托代征户等三类缴费人,仍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地税部门不征收。
三、征收方式
一、征收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1]72号);《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武残联字[2001]46号)。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按所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由市地税局代征,市地税局征纳范围以外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协助下,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经市地税局与市残联协商,对市地税局的征收范围明确为“凡是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其所属分局代征。”其中:(1)、虽然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三资”企业、个体户、个人合伙户;(2)、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的单位;(3)、只登记不发证的台帐户、委托代征户等三类缴费人,仍由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地税部门不征收。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征收一次,征期为每年的六月份,随企业缴税期同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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