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地税开业登记

[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 在武汉市内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登记证》、《注册证》副本向地税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好《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加盖印章后随同第二项"报送文件、材料"送地税局窗口。 纳税人填写的《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应和报送的文件、材料内容一致,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填报。 2、内部循环: 受理申请后,税务登记人员核准报批材料,审核无误后开具《税务登记工本费缴费通知书》,输机制证,打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资料归档。 3.窗口发证: 纳税人缴纳税务税务登记工本费后,到我局窗口领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窗口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份,纳税人须在《税务文书领取登记册》上签收。

[申报材料]
1.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 承诺件 0 天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武汉市外商投资内资内联企业联合办公中心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85号 邮编:430013 电话:027-82859551  027-82856713
[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 在武汉市内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登记证》、《注册证》副本向地税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交纳税务登记工本费,领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好《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加盖印章后随同第二项"报送文件、材料"送地税局窗口。 纳税人填写的《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应和报送的文件、材料内容一致,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原因,要求纳税人补报或重新填报。 2、内部循环: 受理申请后,税务登记人员核准报批材料,审核无误后开具《税务登记工本费缴费通知书》,输机制证,打印《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将资料归档。 3.窗口发证: 纳税人缴纳税务税务登记工本费后,到我局窗口领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窗口退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份,纳税人须在《税务文书领取登记册》上签收。

[申报材料]
1.外资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 承诺件 0 天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武汉市外商投资内资内联企业联合办公中心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85号 邮编:430013 电话:027-82859551  027-8285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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