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说明: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拟起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3、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4、申请人拟起的字号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5、拟经营范围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537—2002)的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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