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2号)文精神,现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各单位都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好职工名册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件1)。 职工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社会保障号(身份证件号码)、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合同类型(见附件2)。 二、通过建立职工名册制度,逐步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台帐和数据库 各单位应通过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搞好单位及职工相关信息统计整理工作,建立用工台账及其数据库,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奠定基础。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劳动保障门户网站提供职工名册制式表格,供用人单位下载。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和报送用人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为我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建设作出贡献。 三、工作要求 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是落实《劳动合同法》具体行动,是各级劳资部门及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下功夫做好职工名册制度建设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推进职工名册制度建设工作。要认真研究和解决职工名册制度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把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纳入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的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此项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探索信息共享措施,逐步整合劳动保障信息资源,做好职工名册、用工登记等项工作。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于10月份前建立起职工名册制度,并于每季度终了的一周内逐级汇总报送相关表格。其中,市企业主管部门的所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统一统计后将信息返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向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沟通。各级、各单位在职工名册制度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可及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职工基本信息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人员管理 职工名册 制度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编号: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为全称; 2、单位类型和经济类型在相应的□内打“√ ”; 3、登记证号码填写工商登记证号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号码、社团法人登记证号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码; 4、邮政编码填写经营地邮政编码; 5、登记注册地为登记注册机关所在行政区划 附件2: 职工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户口性质:非农业、农业、台港澳、外籍、其他 2、职工类别:在岗、内退、其他; 3、用工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 4、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5、备注:填写职工异动情况(终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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