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名词解释(2014篇原文)

导语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2014年1月21日公布,同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九则七十一条。

  政府令第248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1-21

  (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

  (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 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当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三)在规划确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的规划条件除明确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及时限一览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资料清单

  》》》武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名词解释(2014篇原文)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