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房款已付清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导语 如果自己已经买了一套房而且房款已经付清的话,这个时候是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总价。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或联名卡);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购房提取信息的,或职工及配偶未办理购房提取登记的,仍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首次选择凭两证办理提取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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