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原文20条)

导语 《武汉市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9年3月7日起公布,并且当日起实施,全文共20条。

  第一条  为便利国内外人才来汉工作或创业,提升城市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列简称东湖开发区)。

  第三条  国内外非武汉户籍人士以不改变户籍(国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东湖高新区工作或创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武汉市人才居住证》(下列简称《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个人在东湖高新区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四)东湖开发区急需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公安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劳动社保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居住证》是在东湖开发区工作和创业的非武汉户籍人才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六条  《人才居住证》应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现居住地址、供职单位和职业、证件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居民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七条  《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3年。个人与东湖开发区用人单位签有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与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限相同(签定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按3年有效期限办理)。

  第八条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下列相关待遇:

  (一)持证的境内人士可免办《武汉市暂住证》,并享受暂住人口的相关权益。

  (二)持证的境外人士可以在本市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持证人可以在本市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市级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申报科技奖励等。

  (四)经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持证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东湖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持证的境内人员,符合东湖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五)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入读本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可以报考本市高中。

  (六)持证的境内人士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及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原在异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办理转移及接续手续;原在户籍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予保留并暂不转移。离开本市时,其在本市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新的参保地或户籍地。

  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为持证人办理企业年金。

  (七)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持证人,可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证人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

  (八)持证人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与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持证人在本市购房时,可以申请与本市居民相同待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持证的境内人士,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还可申请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

  (十)持证人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籍人士在国内就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士在内地就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人员,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东湖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随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五)配偶、子女随同来汉的,还须提供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书;

  (六)在东湖开发区投资创业的申领人,还须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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