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全文(2014最新版)

导语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科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红十字会报送潜在人体器官捐献有关信息,并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便利条件。

  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红十字会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中选定。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捐献人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协助办理捐献手续,见证捐献并参与捐献人的缅怀纪念活动。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掌握有关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捐献人以及捐献执行人提供专业规范、文明友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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