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办理指南

导语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要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要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执法标准: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执法程序: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窗口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行政许可窗口将申请材料转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内设的征收管理科(股)进行调查核实, 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窗口将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并对许可情况进行公示。

  许可期限:长期

  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税务人员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税务人员在办理许可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和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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