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四类条件)

导语 很多家庭想收养孩子,但是不知道条件符不符合,下面分四类情况分析收养小孩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8周岁以内的三代以内同辈血亲关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18周岁以内的继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经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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