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正式完整版原文)
导语 武汉积分入户政策2019年12月1日施行,《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入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本市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涉及投靠、购买商品房、兴办私营企业、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政策性入户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加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五条 全市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入户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人口调控情况予以确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积分入户信息平台,提供网上申请、查询、公示等服务,实现积分入户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第八条 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0号前通过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向公安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公安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的审核结果对各区申请人的积分在区内进行排序,结合当年各区入户指标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积分入户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条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5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3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5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二)社会保险指标,最高分值5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5分。
(三)住房公积金指标,最高分值30分。以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年限累计积分,每满1年积2分。
(四)居住证指标,最高分值50分。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5分。
(五)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1.年龄在41至45周岁的,积10分;
2.年龄在31至40周岁的,积20分
3.年龄在18至30周岁的,积30分。
(六)文化程度指标,最高分值60分:
1.高中(中职〈中专、技校〉)学历,积10分;
2.大专学历,积40分;
3.本科学历,积50分;获得学士学位的,积60分。
(七)技术职称指标,最高分值10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本市紧缺工种的中级工,取得职称后在武汉就业创业1年以上的,积10分。
(八)纳税指标,最高分值50分:
1.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0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2.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达1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
3.申请人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应纳税额达2万元的,积10分,每增加1万元加5分,最高积50分;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每享受1年减免税政策积2分,最高积20分;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积10分;应纳税额达0.2万元的,积20分,每增加0.2万元加10分,最高积50分。
积分入户减分指标及分值:
(一)“欠税”。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仍欠税的,扣减2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每条扣减50分;
(四)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5年内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每次扣100分;
(五)刑事犯罪记录。申请人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公安部门另行制订;申请人积分认定的具体细则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述操作流程与具体细则应当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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