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劵)使用管理办法(原文)

  为创新我市人才发展战略,以人才引领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突破性民营经济发展,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文〔2017〕53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武文〔2017〕24号)精神,我局起草了《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劵)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文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12月22日-12月28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反馈。联系人:陈祥林,联系电话:85482003,邮箱:1623768590@qq.com。

  附件:《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劵)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

  第三条市区招才、经信、招商等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房票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房票所需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预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接收房票,负责房票结算工作。

  第四条房票发放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 房票监制

  第五条 房票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监制。

  第六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七条 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

  第八条 房票遗失或损毁的,由企业或个人持相关材料到房票核发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依据房票年度专项预算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领取相应数量的房票,自行核发。

  第三章 受理发放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企业或个人的房票核发申请。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制定的房票发放标准,对申请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发放房票。

  房票年度核发总额不得超过各部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房票须完整载明领取企业或人才名称和金额信息。

  第四章 房票使用

  第十三条 房票仅限于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范围内租购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和住房)。

  第十四条 企业或个人持房票在我市购买新建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可将房票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等额购房款。也可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 非本市户籍个人凭房票可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

  第十六条 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房票抵付购房款时,应全额使用。

  第十八条 持房票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购买二手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或租赁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需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积极配合武汉市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优先安排持房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不得拒绝使用房票。

  第五章 房票结算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核发房票时,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等额房票结算资金划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专用账户,供房票结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接收的房票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企业或个人先行垫付的,由其持房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购买二手房屋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区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房票补贴经费划拨至申请兑换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 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票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发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房票受理、发证、使用、结算均在房票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建立房票档案,实行“一票一档”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收房票时,可登录房票管理信息平台查验真伪,查验通过后将此房票在平台内锁定,不得二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进行房票结算工作时,需收回房票,在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将其注销,并将持票企业或个人租购房屋信息录入房票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持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信息反馈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房管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注“房票补贴政策享受对象,该住房自×年×月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票由各部门凭年度预算和发放标准,一次性申报领取。未制定发放标准和编制经费预算,或超过发放标准、人数限制、年度预算总额的,一律不予申报领取。

  第二十九条房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将房票资金用于人员、办公等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获得房票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领取、使用、结算房票,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企业采取变造、伪造税收完税凭证或财务报表、虚报投资规模等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取消其本行业中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企业相关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予以收回,并按规定使用,并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