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武汉生育保险政策

导语 武汉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就2018年武汉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报销、津贴领取等都作了详尽规定。 

  为了更好的落实和优化生育保险服务,武汉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就2018年武汉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报销、津贴领取等都作了详尽规定。 

  一、关于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职工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在中心城区与新城区或新城区与新城区之间跨区域参保时,未中断的缴费时间可连续合并计算。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变换用人单位中断参保的,中断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在足额补缴后,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从重新缴费开始计算。

  二、关于生育保险就医

  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经审核通过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属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持《生育证》等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

  三、关于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男职工的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手续。

  四、关于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外地就医

  非长驻外地工作参保女职工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通过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经审核通过后可到外地进行就医。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就医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地就医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可到外地进行就医。

  外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五、关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结算

  由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在编职工的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聘用人员的有关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

  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进行结算。

  六、关于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的核发基数

  (一)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或护理假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以及男职工配偶生育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费的,实际缴费与应缴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五)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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