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哪些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二)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三)符合武汉市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四)产业标准。

  1.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2.现代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3.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汉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满足上述第四项产业标准规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市发改委特别说明,关于地方财政贡献的估算问题,可按照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纳税总额的1/3进行初步估算,具体数额以税务部门反馈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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