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市新洲区小学新生报名流程一览
导语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21年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小学为8月23-26日、初中为8月20日。新洲区小学新生报名流程详见正文。
2021年武汉市新洲区小学新生入学政策
(一)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各街镇教育总支应根据本街镇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社区单元等因素,合理划定各初中、小学招生服务范围。各学校依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毕业生情况,按照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制定学校具体新生入学招生计划。街镇教育总支将划定的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各学校新生入学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定,由区教育局印发通知,5月31日前向学校和社会公示。
(二)全面登记造册,做到准确无遗漏
各街镇教育总支、各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于5月31日前,对辖区内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准确无遗漏,确保义务教育政府通知入学率100%。
按照《义务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住房一致的,且都在本街镇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安排就近对口入学。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的,家长和监护人申请在居住地入学的,由家长和监护人持房产证和户籍到申请入学的街镇教育总支申请登记,由街镇教育总支统计后拟定安排入学意见,送户籍所在地街镇审核备案,报区教育局审定后,由申请入学的街镇教育总支安排入学就读学校。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如undefined证明、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提出申请,由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安排入学。
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30日前,持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街镇的要求登记,由街镇教育总支报区教育局审定备案后统筹登记入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30日前,持我区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按居住证所在街镇的要求登记,由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落户所在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安排入学。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新生,统一于8月28-31日到各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补办手续,由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符合义务教育入学优待政策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的基本原则,在第一个孩子非择校入学的前提下,由家长提出申请,原则上将两个孩子安排在同一所学校就读。
确保符合条件的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权利,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服务能力,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工作。
(三)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
《通知书》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区教育局统一管理,街镇教育总支和学校向家长和监护人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知书》须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按照市局有关要求组织完成《通知书》发放工作。
各街镇教育总支将辖区内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按本街镇户籍、房产证、经商务工、undefined等情况全面登记,将符合入学条件的登记结果汇总报区教育局审定后,领取统一编号的《通知书》,并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发放给家长和监护人。
(四)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报到,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21年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小学为8月23-26日、初中为8月20日。
择校生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得享受“分配生”资格。择校生的认定,以《通知书》为准,学生实际就读学校与《通知书》指定学校不一致的即为择校生。凡择校入学的学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所择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分配生”资格承诺书》。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择校生认定由择校学校上报教育总支和学校初审,教育总支和学校初审后上报区教育局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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