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首套房提取条件

导语 武汉公积金首套房提取包括购房合同提取、不动产权证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等多种不同方式,各方式提取条件有所不同,具体详见正文。

  武汉住房公积金首套房提取条件一览

  一、购房合同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登记状态为“已备案”;

  (3)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不动产权证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含)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四、偿还住房组合贷款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含)以上;

  (3)职工当前公积金贷款部分无逾期;

  (4)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业务的时间间隔需满36个月。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

  (2)提取人异地贷款信息已在本市登记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以上

  (4)职工及配偶距本人上次办理本项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首套自住住房办理条件说明

  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首套房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购房类提取记录;

  ➤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无委托扣划记录;

  ➤2010年3月8日(含)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记录

  注:首套自住住房定义中的2010年3月8日,以当前住房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提取和贷款信息为准,不区分中心城区和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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