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公租房保障力度,促进公租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武汉制定发布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武政规【2020】3号),本文将为大家带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主要内容解读,一起来了解。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一)区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方式

  根据住建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结合我市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情况,就保障方式问题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无房新就业职工、在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阶段性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外来务工人员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且仅对本人发放)。《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武政规〔2018〕35号)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第十九条)

  2.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暂未实物配租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与保障。(第十九条)

  3.明确保障方式可以变更。选择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可以在规定期限后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申请变更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但已经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当先行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第二十三条)

  (二)调整租金缴交方式和标准

  按照我市现行政策,对于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先缴后补”的租金缴交形式。实际工作中,由于承租人收入低,支付能力有限,部分困难群众认为先行支付租金压力太大,要求缴、补同时进行(即直接核减租金)。经审议,《办法》将租金缴交方式调整为实行差别化租金,即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给与不同档次的租金核减。租金核减的幅度,分别对应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部分困难家庭,以突出对不同困难家庭给予不同的保障力度。租金核减的幅度标准,按照最大限度与调整前缴交额基本持平、不增加承租人负担的原则进行。同时,对低收入以上的保障家庭,均实行按市场标准的70%计收租金,进一步加大了对该部分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租赁补贴(即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家庭的分档标准也相应调整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原为低保、低保2.5倍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困难家庭对应的补贴系数分别为1.0、0.8、0.4。(第二十条)

  (三)优化公租房退出机制

  公租房的准入使用是与保障对象的资格直接关联的,一旦不符合资格管理要求,承租人即应退出公租房,但实际工作中,腾退公租房十分困难。为此,《办法》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实际,设定了“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同时,考虑到承租人的困难特殊性,结合政府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初衷,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原承租人居住权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在搬迁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允许其继续承租,但须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原承租人一旦不再符合“无房可迁入”状态,即应按照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其退出公租房。(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保障体制机制

  《办法(送审稿)》沿袭了市政府现行文件确立的保障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强调了主管部门和财政、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各自职责;明确了住房保障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初审,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房产情况。同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决定》(武政规〔2018〕36号)要求,提倡建立市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家庭信息核查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联合信息审核,简化公租房申请审核流程。

  《办法》中有关项目规划建设、申请审核、监督管理等内容,均是对以往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点击查看《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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