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换购住房优惠政策

导语 武汉换购住房优惠政策:2023年9月19日,武汉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到“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江夏区也发布换购住房优惠政策。详见正文。

  (一)武汉换购住房优惠政策

  12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投资、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等3项措施。

  根据该《通知》,武汉市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优化完善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此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曾发布通知:2023年9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前,对出售原有住房并在半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至房屋交付前出售原有住房的纳税人,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二)江夏区换购住房优惠政策

  鼓励“以旧换新”,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出售自有住房,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个人(家庭),按购买新建商品房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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