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车辆报废时间规定

导语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武汉车辆报废时间规定

  一、报废标准

  1.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不同的车辆类型使用年限不一样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年

  ·公交客运汽车----------13年

  ·专用校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温馨提示: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私家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是在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引导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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