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算?

导语 根据转移接续文件规定,在未领取职工养老或者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情况下,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可以相互进行制度衔接转移的。详见正文。

  武汉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时间限制,为了减少您的办理次数,建议优先选择在领取待遇前办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武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可获武汉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缴费/待遇)、养老金测算入口/养老账户查询入口/业务办理入口/养老金领取指南和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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