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一览

导语 武汉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有变化。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此外本文将为您介绍武汉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类型。详见正文。

  武汉公积金首套房认定标准

  为加大公积金对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即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注:对于在我市存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不予贷款。

  武汉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类型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实际剩余本金和剩余贷款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当前阶段性政策:到2025年4月30日前,异地贷款受理对象为全国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不限定借款人户籍地

  异地贷款类型:含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

  注:(1) 购买非成套住宅、公寓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2)所购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3)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贷率” 超过90%,将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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