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导语 请问,武汉现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l、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湖北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 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从2009年1月 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