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小孩所需材料分类整理
导语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小孩所需的材料比较多,而且不同的收养类型所需的材料也不一样。
B、关于收养继子女
(一)收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继子女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
5.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文件除第五项外,均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按照《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由中国 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二)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依据《收养法》第十四条、《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送养人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5.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上述所有材料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外国收养人收到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发给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与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联系、预约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护照原件;
3.收养申请书;
4.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
5.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24小时融合协议(仅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时提交);
6.个人登记照各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