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退伍军人补贴

办事说明:武汉市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武汉市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吗?现在就有武汉本地宝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吧。

发放对象

(一)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 担任军官满16年的;

▪ 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 服役满20年的;

▪ 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二)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 担任军士满16年的;

▪ 服役满18年的;

▪ 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三)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 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 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 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发放方式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发放标准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

  • 符合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二)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

  • 符合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

  • 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二)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三)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注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在上述地区无实际工作生活情形连续超过12个月,或者本人户籍迁出上述地区的,自下月起停发地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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