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办法

导语 武汉公积金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以下简称重症),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

  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专项材料:

  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要点:

  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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