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区禁鞭区域一览

导语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纸坊街道集镇规划区、金口街道集镇规划区、郑店街道集镇规划区(包括关山桥地区、黄金工业园)、五里界街道集镇规划区,江夏经济开发区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藏龙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大桥现代产业园、金港汽车产业园所辖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在上述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四、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

  五、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梁子湖风景区管委会举报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27-8791200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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