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武汉地铁规定一览(最新)

导语 针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武汉重新修订《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6月16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针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武汉重新修订《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6月16日,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新修订条例在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增加规定。

  条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

  条例还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新增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条例还新增禁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平衡车、自行车;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

  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为加强轨道交通社会监督,条例新增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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