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医疗保险中心、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
为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及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各社保处应采取措施,对本辖区用人单位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对未参保的单位下发参保通知单,特别是对目前有缴费能力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参保;对于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促进其参保。
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于2006年12月31日前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到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
(二)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到在个人窗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三、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武劳社[2001]128号)第三条第(二)款的第8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请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武劳社[2001]12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二○○六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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