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凡属中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税率
范围:(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地点和时间
纳税时间: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地点: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一般应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亏损抵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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