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申报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 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
二、 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2、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消的。
4、 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 027—87840128
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027—82612316
襄樊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0—3522894
鄂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1—3382548
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2—2834050
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3—8616148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4—6305103
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5—8271441
荆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6—12348
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7—6775310
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 0719—8661773
神农架法律援助中心 0719—3332356—810
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0722—3263148
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0724—6336996
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 0728—5224851
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0728—6243581
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 0728—8883972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