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登记

申请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2)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3)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3、有关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原件);
3、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原件);
4、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5、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原件和复印件)(限从事营运的船舶);
6、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限从境外租进船舶);
7、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限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接到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事机构提出光船租赁登记申请;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4、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登记的,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按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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