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

申请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登记;
2、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船舶价值;
3、有关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申请材料:
1、双方签字的申请书;
2、足以证明双方合法身份的文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4、船舶抵押合同(原件)及其主合同;
5、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限共有船舶);
6、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登记中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海法规字[1999]161号)。

办结时限:接到双方签字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事机构提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4、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登记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等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0.5‰计收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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