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登记

申请条件:
1、船舶在本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有关文件、资料齐全有效。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申请书;
2、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检验机关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5、从境外购买外国国籍的船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6、运政部门的运力批文;
7、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时限:接到船舶国籍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事机构提出船舶国籍登记申请;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其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进行书面审查;
4、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予以登记的,发给《船舶国籍证书》;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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