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审批

受理部门 市航务处办证服务中心

申 办 者 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购买、租赁)运输船舶完毕拟开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以现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社会船舶单位。

具备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6、个体(联户)船舶应按规定投保船舶险。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个体(联户)船舶,其船舶保险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交通部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
1、设立水路运输企业(订造、购买和租赁船舶)或以现有船舶经营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接到开业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
2、设立水路运输企业(订造、购买和租赁船舶)或以现有船舶经营沿海、省际、省内或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及特种运输以及“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的,接到开业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或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结果
1、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开业(经营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在申领营业执照后,按其拥有的船舶艘数发给《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原因。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开业(经营沿海、省际、省内或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及特种运输以及“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的,写出资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 《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成本价)分别为80元/本、2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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