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审批
受理部门 市航务处办证服务中心
申 办 者 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购买、租赁)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具备条件
1、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内河普通货船运输除外);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1)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
(2)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
(3)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4、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意向协议;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交通部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
1、申请经营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接到筹建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2、申请经营沿海、省际、省内或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及特种(集装箱等,下同)运输以及“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的,接到筹建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或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结果
(1)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筹建(经营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原因。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筹建(经营沿海、省际、省内或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及特种运输以及“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的,写出资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 《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工本费(成本价)80元/本
申 办 者 筹建水路运输企业或订造(购买、租赁)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具备条件
1、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内河普通货船运输除外);
2、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1)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
(2)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
(3)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4、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意向协议;
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交通部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时限
1、申请经营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接到筹建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2、申请经营沿海、省际、省内或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及特种(集装箱等,下同)运输以及“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的,接到筹建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次日起1个或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结果
(1)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筹建(经营市内普通货物运输)的,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原因。
(2)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同意筹建(经营沿海、省际、省内或客运、客滚、高速客运、液货危险品船及特种运输以及“三资企业”要求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的,写出资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并说明原因。
收费标准 《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工本费(成本价)8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