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及变更

办事流程
1、申办受理;
2、资料审核;
3、现场调查;
4、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局审批;
5、经市局审批后告知申请单位;
6、下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固定的办公地点;
2、相当面积的培训基地;
3、相应的培训设施和必要的培训资金;
4、具备相应素质的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
5、齐全的培训方案和教学大纲。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办证费30元。(代市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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