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与华侨/出国人员结婚登记流程及材料一览

导语 武汉市民与华侨或者出国者的结婚登记怎么办理呢?其实这个和本地人结婚的程序差别不是很大,但是提供的手续材料可有些不一样。

办事说明:

华侨/出国人员同武汉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到武汉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条件

1、婚姻当事人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另一方为华侨/出国人员;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双方均无配偶;

5、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所需材料

武汉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申请人双方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华侨/出国人员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地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六个月)

办理流程

1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武汉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

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办理地点

5

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6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办理地点

武汉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地址:江岸区高雄路105号11楼

电话:85765674

武汉婚姻登记机关地址、电话一览(全市)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五十一号)

2、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注意事项

1、侨持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由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侨居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居民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2、姻登记机关在接受结婚登记申请后,将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与查证,审查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

A、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有效,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进行调查。

B、男女双方是否出于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有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C、该婚姻是否与国外一方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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