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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通发行使用办法(修订版)

导语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武汉通”发行使用办法如下,该办法规定了武汉通各方面的相关内容。

  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武汉通”发行使用办法(修订)

  第一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20日生效,适用于所有持有“武汉通”的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省物价局鄂工服规【2011】164号文规定起草,是“武汉通”的用户(以下简称“持卡人”)与武汉城市一通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单位”)所订立关于使用“武汉通”的合约。如使用“武汉通”,即表示持卡人同意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定义:

  (一) “武汉通”是由发卡单位统一发行,用于武汉城市一卡通系统电子收费的一种非接触式智能IC卡,是一种电子储值钱包。

  (二) 卡面损坏指出现卡折叠、明显弯曲、断裂、裂开、涂鸦、张贴异物、卡面刻画模糊、缺边、缺角、打孔、芯片处突起、凹入或湿水软化导致卡受损等现象。

  第四条 “武汉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均可反复充值使用:

  (一) 租用版普通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不计息;押金20元,可按规定退卡及余额。

  (二) 租用版学生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不计息;押金20元,可按规定退卡及余额。(目前暂未发卡)

  (三) 团购卡:属于不记名的销售卡,不可挂失、不计息;售价20元,不可退卡及卡内余额,质保期12个月。面向单位、团体发售。

  (四) 纪念卡:发卡单位限量发行的具有纪念意义和收藏价值的销售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无押金、不计息、不可退换,质保期12个月。

  (五) 个性化卡:指根据客户需要特别制作并在卡面打印个性化信息、图案的销售卡,属于记名卡,无押金、不计息、可挂失、不可退换,质保期12个月。

  (六) 联名卡:发卡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发行的卡。

  第五条 本办法只就租用版卡和团购卡、纪念卡的发卡使用进行约定。其他类型卡的具体规定及使用须知,请参见相关的公告。

  第六条 “武汉通”的适用范围:

  (一) 目前在武汉市内轨道交通、公交、轮渡等公共交通领域;贴有“武汉通”标识的便民超市、仓储、百货、影城、药房(以下简称“武汉通运营商”)等小额消费领域可使用武汉通。

  (二) “武汉通”的应用范围将会逐步扩大,请留意相关公告。

  (三) “武汉通”运营商均有清楚展示“武汉通”标识以作识别,若有“武汉通”运营商不接受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请立即与该运营商管理机构或发卡单位联络。

  (四) 持“武汉通”乘坐分段计价的公共交通工具(如轨道交通)时,只限于持卡人使用和享受优惠,一人一卡,不允许带人刷卡。

  第七条 “武汉通”的办理:

  (一)办理网点:目前在全市武汉通客服中心、武汉通服务点、轨道交通(轻轨)售卡点、以及贴有“武汉通”标识的商户(如中百仓储、中百超市、中商平价、邮政报刊零售点)等网点均可办理购卡。

  (二)办理方法:交纳20元押金即可办理一张租用版卡,退卡时按规定退还押金;按每卡20元即可购买团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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