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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汽车报废标准一览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3-12-27 08:55:48
报废标准

所谓报废车是指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报废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年

·公交客运汽车----------13年

·专用校车--------------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温馨提示: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私家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是在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引导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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