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申请主体和条件认定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管理,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要求,统一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认定标准。
武汉公租房申请主体和条件认定
(一)我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本人为申请人,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全体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市房管部门公布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住房资格条件执行。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不再要求其具有稳定工作。
(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具有我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共同申请人可以是我市城镇户口(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下同),也可以是具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包括未办理居住证、但与抚养人共同在本市生活的未满16周岁子女)。
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大学毕业生户口挂靠在本市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中心的,可以视作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
(四)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共同申请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请人可认定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交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并承诺对被监护人在承租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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