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户口变更信息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户主变更】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1)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3)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姓氏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需双方协商一致);(5)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可以随第三方姓的;(7)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8)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9)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名字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登记表(户主变更)》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姓氏变更】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
3.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凭证、收养证明等)
5.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6.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四)至(十)类情形。
【名字变更】
1.《申报户口登记表(姓氏变更)》
2.居民户口簿(父亲和母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父亲和母亲)
4.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等)
5.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父母双方提供相关协商材料
6.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含在校学生)变更名字的需提供单位(学校)书面意见。注:1、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2、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一)至(六)类情形。
线上办理渠道
线上申报办理入口:
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官网:点此进入
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官微:点此进入
线上申报办理流程:
以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官微办理为例,关注并打开湖北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官放微信,点击底部菜单栏“微警务”,在“常用业务”板块点击“查看更多”,再点击“项目变更、更正”,点击对应办理事项,仔细阅读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根据提示登录后完成网上申请。
线下办理地点
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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