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健康证政策:《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导语 《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健康检查统一使用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表,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内外科常规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感染性疾病。

  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第十条 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应当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全部健康检查项目,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和频次,不得委托其它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检查项目。

  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对合格者发放《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附件2);对不合格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本人,并抄送其工作单位。

  第十二条 《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遗失的,从业人员可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补办,原健康检查机构应核对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方能补发。

  第十三条《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按照全省统一式样,电脑打印制作,加盖健康检查机构公章。

  《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省通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健康检查活动,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检查项目不全或者擅自改变检查项目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体检结果的;

  (三)乱收费的。

  第十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确定辖区内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健康检查活动: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出具虚假体检结果的;

  (三)擅自委托其它机构开展体检活动的;

  (四)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被责令停止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确定为健康检查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查验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健康检查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武汉健康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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